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
鄂发[1993]23号
全省现有离休干部6万多人,退休干部近25万人。这些老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奋斗,出生入死,艰苦创业,辛勤工作,为党和人民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具有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的重要力量。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和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鄂发[1984]29号)颁布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经过各级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老干部作用,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使老干部在政治上得到了热情的关怀,生活上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广大老干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老干部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干部工作,保持干部队伍的安定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保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进行,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尊重、关心老干部是尊重党的历史、关心党的事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根据这项政策原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老干部工作只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而不能放松和削弱。
老干部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当前的新形势下,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干部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使老干部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切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离退休干部,使他们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要求,继续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一至两次,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各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并纳入其岗位责任制。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要把做好老干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委研究决定:成立省委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做好老干部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例会制度、联系老干部制度、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制度、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督促检查和评先表彰制度等,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
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现实奉献,宣传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地、各单位、各行各业要齐抓共管,根据自己的职能,本着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为老干部送温暖的活动,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老干部阅文、学习制度,及时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通报重要情况,邀请他们参加一些重要会议。人大、政协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也应邀请他们参加有关重要活动。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要有老干部代表。工会应保留老干部会籍,让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享受其待遇。他们应该享受的政治待遇要切实得到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组织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使老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要按照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到3人的,可同在职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建立健全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在两个文明建设、反腐倡廉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党员的表率作用。
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老干部搞好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要在老干部中继续开展“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子女好,团结互助好”的争先创优活动。离退休干部要继续关心党和人民的事业,正确看待形势,客观宣传形势;要关心和支持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解组织上的困难,不向组织提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又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要大力宣传表彰离退休干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勉励离退休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用,保持革命晚节。
三、从生活上关心照顾好老干部
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基础。凡属政策规定的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落实老干部政策的督办工作。经济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要想方设法安排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和单位可以进一步放宽政策,给予离退休干部更多的照顾。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干部和老干部遗属,要给予特别照顾。
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离退休人员在一定时期实行减免补政策”的精神,切实考虑到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具体优惠办法,予以照顾。
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医疗保健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老有所医。省直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按省公费医疗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其他地方和单位的离休干部,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提出的“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要求抓落实。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并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属国家规定的列性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癌症患者的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要组织老干部积极开展非药物疗法自我保健活动。各地要搞好老干部病房和老干部门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为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保证老干部患病时能及时住院治疗。
给离休干部配车,仍按鄂发[1984]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订用车管理办法。离休干部看病用车应给予保证。
干部离退休后,原家中安装有电话的可以保留,原没有的一般不再安装。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离退休干部安装公用电话。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关心微利、亏损、停产、半停产、倒闭企业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就医问题。要千方百计落实生活待遇,特别要按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报销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保障基本生活待遇落实。上述单位,经审核确实经济困难落实不了的,一是由系统、社会统筹或劳动保险部门解决;二是由主管部门解决;三是统筹、保险和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各种有效办法给予解决,决不能让生活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拖下去。老少边山穷地区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专款,从下达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专款,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克服困难,使这部分老同志的基本生活待遇得到保障。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事先把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明确签订合同,并保证落实。对关停并转或破产企业的离退休干部,一定要妥善安排好管理服务单位,保证其各项待遇的落实。
离退休干部要与在职人员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了保证离退休干部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应坚持做到:在职人员增加工资时,离退休干部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制定的各种政策性生活补贴,离退休干部应同样享受,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企业单位执行的效益奖励工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给职工增加收入的部分,离退休干部应不少于同级在职干部的40%,企业为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或生活补贴,应根据企业条件自行决定,一般应不低于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标准,就高不就低。
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以就地安置为主,由原单位管理为主。
对1978年底以前由各级民政部门(街道)管理的退休干部,原则上转由本人原工作单位管理。原单位撤销了的,转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其退休费、医疗费和各种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民政部门按年度如数划拨给退休干部管理单位(含国家今后增加的退休费,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增拨)。对这部分退休干部,属省出台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包括以前未落实的),由省财政核实后解决。各单位对收回管理的退休干部,要与本单位的退休干部一视同仁,纳入统一管理,认真做好这些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身体状况、专业特长、个人愿望,因人因地制宜、有组织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老干部的政治优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些专题调查研究,参加考察干部、纪律检查等工作。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离退休干部从事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教育青少年,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经济建设领域中发挥作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发庭院经济,扶持乡镇企业。对离退休干部开展科技咨询,领办、创办生产型、科技型、服务型等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发照。税务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一)对兴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宾馆、招待所除外),自1993年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可给予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二)对进行科技开发的经济实体,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其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可暂免征营业税。(三)对其他经济实体,如:工业生产等等,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除国务院统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税的资金用于发挥生产经营和减轻财政负担以及弥补老干部经费的不足。
离退休干部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按劳分配、适当分红、提留积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原则。离退休干部参与经济建设,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科技、生产、经营活动。
离退休干部参与经济建设,允许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取得合理报酬,并继续享受各项离退休待遇。同时,提倡发扬奉献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建设。未建立活动中心(室)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尽快建立;已建立的活动中心(室)要加强管理,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多功能作用。要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列为事业编制,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在保证老干部活动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以弥补各级财政用于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的经费不足,更好地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办好老年人大学(学校)。要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总结办学经验,拓宽教育面,不断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
六、适当调整老干部的有关经费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厅(局)级退休干部公用费用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特需经费仍维持原规定。处(县)级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科级及其以下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150元。
离休干部交通费调整提高为:副厅(局)级(含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县)级(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科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凡配有专车和享受用专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发交通费。交通费单列,不在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开支。
用车收费标准均由每公里0.1元调整为0.2元。
全省离休干部房屋维修补贴费,仍维持原定的每年180万元,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每年直接拨给省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
调整老干部专项经费。考虑到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各级财政每年已适当给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安排了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解决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的特殊困难,看望住院老同志,组织老干部听形势报告,接待外地老干部和湖北籍在外地工作的老干部等。省财政每年为省委老干部局安排老干部专项经费15万元(不含春节慰问老干部活动经费),并列人省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对老干部局也要安排老干部专项经费,地市州委老干部局每年10万元,县(市)委老干部局每年5万元(不含春节慰问老干部活动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调整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在鄂人险[1989]096号、鄂[1992]129号文件规定基础上增加10元。
离休干部的房屋维修补贴费、建房补助费、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使用办法,仍按鄂发[198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离休干部护理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和重视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在面临机构改革和老干部人数越来越多、老干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机构要保持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各级老干部工作局是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隶属同级党委组织部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要有一名副部长切实分管老干部工作。老干部工作任务重的乡镇也应配专职干部。要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与所负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考虑到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不断增加,省委老干部局增设省直工作处,以加强省直老干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处、科(室),直接归口党委(党组)领导。
省人事厅担负着全省退休干部的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各级人事部门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有些工作还未开展起来。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工作人员,理解、支持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升级、晋职、评定职称、评选先进、业务学习、科技成果评奖以及住房、子女就业、福利待遇(含奖金)等方面,对老干部工作人员应与党委其他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老干部工作人员既要相对稳定,也要适当交流,要从有关部门选调一批政治思想素质好的骨干力量,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以增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活力。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自身建设的突出位置。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老干部,热爱老干部工作,增强为老干部服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各级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在管理服务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综合指导,加强宏观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设立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服务机构,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服务。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比较,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最优惠于离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在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含调整提高老干部有关经费和老干部专项经费)、发挥老干部作用等方面,还可放开,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干部,让老干部老有所为,安度晚年。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