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享受学校公费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及保证公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享受学校公费医疗人员身
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总务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四条总务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在公费医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四)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
(五)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管理医务室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医务室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学校医务室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障基本门诊医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医务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就诊者如发现医务室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总务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反映。
(二)学校医务室应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按照最新的药品目录用药,严格执行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门诊处方量按医务常规急诊3天用药量,慢性病、重症病人、特殊病人有困难者可按
15 天用药量执行。
(三)学校医务室应严格进行处方管理,严禁无处方开药、“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开药。如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治疗现象,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享受学校公费医疗人员及就诊医院
第六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学校在岗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正式编制人员及以上人员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第一个子女(下同)。
第七条就诊医院范围
(一)学校医务室、武汉市内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部分二级及以上医院(附件一),以及其他经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口腔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就诊医院范围为武汉市内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附件二),以及其他经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连续
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医务室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武汉医院医治。
离退休正式编制人员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批准可以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三家县级以上公办医院就诊。
第四章门诊费管理
第八条门诊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学校根据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报销门诊医疗费,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年龄 |
标准 |
1 |
35 周岁以下 |
1500 元/年 |
2 |
35-44 周岁 |
1800 元/年 |
3 |
45-54 周岁 |
2100 元/年 |
4 |
55-64 周岁 |
2400 元/年 |
5 |
65-69 周岁 |
2700 元/年 |
6 |
70-74 周岁 |
3000 元/年 |
7 |
75 周岁以上 |
3300 元/年 |
8 |
双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第一个子女 |
1600 元/年 |
9 |
单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第一个子女 |
800 元/年 |
个人上述标准额度内的门诊医疗费或实体药店购药费用由学校全额报销,结余部分可结转逐年累计使用(子女除外)。
超出标准部分:在校内门诊、校外就诊医院范围内门诊治疗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报销60%,离休人员报销100%。所有人员药店
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参照《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我校重症病暂定为:癌症、肾病(透析期)、精神病、帕金森病四类。对患有重病症且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实行备案制,其年门诊医疗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癌症患者、肾病
(透析期)患者用于治疗本病症的门诊费,超出部分按85%报销。第十条门诊处方量按医务常规急诊3天用药量,慢性病、
重症病人、特殊病人有困难者可按15天用药量执行。在审核病历时,对处方量有疑议、病情与处方不一致的门诊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慢性病购药实施备案制,在学校医务室备案后可按本人实际病情在实体药店少量购药,且单张发票金额不得超过600元,每月不得超过1200元,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第五章住院费管理
第十二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及其第一个子女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
序号 |
类别 |
标准 |
1 |
在职及退休人员 |
85% |
2 |
癌症人员(用于癌症治疗) |
90% |
3 |
持优待证人员 |
90% |
4 |
离休人员 |
100% |
5 |
双职工18 周岁以下(含 18 周岁)第一个子女 |
80% |
6 |
单职工18 周岁以下(含 18 周岁)第一个子女 |
40% |
第十三条材料费报销。国产材料费报销70%,进口材料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报销40%;5万元以上的报销20%。对于在就医过程中使用公费医疗范围内允许的医用材料而不能明确其属于国产还是进口性质的单项材料费,2万元以下的报销55%;2万元及2万元以上的按照进口材料费比例报销。
报销材料范围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文)标准。
第十四条空调费和取暖费报销50%。
第十五条住院按普通病房费用标准报销,干部病房费用报销标准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费一律实行由患者本人先支付后报销的制度。
第十七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因病住院必须经校内医师同意转诊后方可住院,急诊抢救性住院事后应及时报告,否则住院费用自理。
第六章医疗费报销手续和报销时间
第十八条审核依据。以《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最新适用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通知精神为依据。
第十九条报销凭证
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持医院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医院原始票据(含打印版电子发票)等资料;住院费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票据(含打印版电子发票)等资料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条报销审批程序。
(一)所有医疗报销票据(含打印版电子发票),须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
(二)门诊费3000元以下、住院费10000元以下者由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三)门诊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住院
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者,由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及总务处分管处领导复审后报销。
(四)门诊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住院费30000元
(含30000元)以上者,由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总务处分管处领导复审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五)所有票据时效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报销时间
(一)门诊费:学校在岗正式编制人员为每年六月和十一月; 离退休正式编制人员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二十日左右。
(二)住院费:学校在岗正式编制人员及离退休正式编制人员均为每月的二十日左右。
第七章公费医疗其他情形管理
第二十二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以及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双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门诊、住院
超过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自付费用;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单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门诊、住院超过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自负费用;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超过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病情诊断确实需做大型医用设备诊疗或者使用材料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患者,凭医院病历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总务处分管处领导审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急危抢救病人可先诊疗后再补办审批手续,有关事项参照鄂卫公〔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擅自做特殊检查的按自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女性人员孕期检查、分娩按公费医疗管理报销。人工流产、上避孕环等计划生育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二十五条公伤医疗须办理劳保鉴定,并在总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劳保规定执行,学校只负担所鉴定项目的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享受国家医保政策的人员及其子女不能同时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确诊新冠肺炎的学校在岗正式编制人员及离退休正式编制人员,其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服务项目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执行(详见附件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超规定或报销材料不全等特殊情形须由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由学校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武交院发〔2022〕38号)及2020年执行的相关临时政策同时废止。国家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医改政策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武汉紫荆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 |
武汉市武昌医院 |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
中部战区总医院 |
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 |
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
武汉市中心医院 |
武汉科技大学医院 |
武汉市第三医院 |
华润武钢总医院 |
武汉市普爱医院 |
武汉市普仁医院 |
武汉市第五医院 |
长江航运总医院 |
武汉市第六医院 |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 |
武汉市第七医院 |
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 |
武汉市第八医院 |
武汉市优抚医院 |
武汉市第九医院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医院 |
湖北省中医院 |
解放军161 医院 |
武汉市中医医院 |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 |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
武汉市普仁江岸医院 |
湖北省肿瘤医院 |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总院) |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
武汉京都结石泌尿外科医院 |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
武汉济民老年医院 |
武汉市肺科医院 |
武汉武昌阳光老年病医院 |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 |
江汉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 |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东西湖医院(武汉市东西 湖区人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江南医院(武汉市江夏区第 一人民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原汉口空军 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江北医院(武汉市蔡甸区人 民医院) |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 |
武汉市内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武汉艾格眼科医院 |
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武汉市武昌医院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
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 |
中部战区总医院 |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
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武汉科技大学医院 |
武汉市中心医院 |
华润武钢总医院 |
武汉市第三医院 |
武汉市普仁医院 |
武汉市普爱医院 |
长江航运总医院 |
武汉市第五医院 |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 |
武汉市第六医院 |
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 |
武汉市第七医院 |
武汉市优抚医院 |
武汉市第八医院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医院 |
武汉市第九医院 |
解放军161 医院 |
湖北省中医院 |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 |
武汉市中医医院 |
武汉市普仁江岸医院 |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
武汉济民老年医院 |
湖北省肿瘤医院 |
江汉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 |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江北医院(武汉市蔡甸区 人民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江南医院(武汉市江夏区第 一人民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原汉口空军 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东西湖医院(武汉市东西湖 区人民医院) |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
武汉市肺科医院 |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 |
武汉紫荆医院口腔科 |
湖北中医药大学国医堂 |
|
附件3: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
一、药品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磁疗用品、生物制品、营养滋补药品、进口药品、各种免疫制剂、非准字号药品以及卫生部、省市公医办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药品。
二、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医疗保险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急救费用)、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一次性非治疗生活用品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4.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五、治疗项目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注: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可在校内心理咨询室免费咨询)、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各种热疗、水疗等治疗项目;
4.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5.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6.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六、其他
1.自定病残儿鉴定和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和因私出国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报考各类学校、就业、结婚、入学、毕业等的体检费用;
七、按公费医疗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项目。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2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