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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2015-11-03 14:43  

武交院资〔2015〕76号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015年11月2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1989〕第138号)及保证公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2004〕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一、门诊费管理

1.学校根据教职工(含退休职工,以下称“教职工”)和职工子女不同年龄段,分别报销门诊医疗费,其标准如下:

年龄

标准

35周岁以下

800元/年

35-44周岁

1100元/年

45-54周岁

1300元/年

55-64周岁

1400元/年

65-69周岁

1500元/年

70-74周岁

1600元/年

75周岁以上

1800元/年

双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

800元/年

单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

400元/年

在上述标准内的门诊医疗费由学校全额报销;超出部分:教职工在校内门诊治疗的报销50%,校外门诊报销20%。教职工当年门诊医疗费(当年住院病人除外)结余部分可结转逐年累计使用。

教职工当年产生住院费时,首先应冲销其额定范围内还未使用完的门诊费,剩余部分的住院费按住院费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2.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医疗档案,对个人医疗费使用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3.参照《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我校重症病暂定为:癌症、肾病(透析期)、精神病、帕金森病四类。对患有重病症的教职工实行备案制,其年门诊医疗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患精神病、帕金森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校内门诊费超标部分按50%报销;校外门诊费超标部分按30%报销。癌症患者、肾病(透析期)患者用于治疗本病症的门诊费,超出部分按85%报销。

4.严格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费医疗行为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1〕17号)门诊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处方量按医务常规急诊3天用药量,慢性病、重症病人、特殊病人有困难者可按15天用药量执行。在审核病历时,对处方量有疑议、病情与处方不一致的门诊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5.在门诊医疗费规定标准内可以根据病情自行购买适量药品,其票据必须写明药品名称及价格。门诊医疗费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其购药票据不得报销。

二、住院费管理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和职工子女住院医疗费标准。

类 别

标准

在职和退休教职工

80%

癌症职工(用于癌症治疗)

90%

持优待证人员

90%

离休干部

100%

双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

80%

单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

40%

2.国产材料费报销70%,进口材料5万以内(含5万)报销40%;5万以上报销20%。报销材料范围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文)标准。

3.空调费和取暖费报销50%。

4.教职工住院按普通病房费用标准报销,干部病房费用报销标准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住院医疗费一律实行先垫付后报销制度。

6.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子女因病住院必须经校内医师同意转诊后方可住院,急诊抢救性住院事后应及时报告,否则住院费用自理。

三、体检管理

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活动(女职工妇检项目包含其中,不再单另组织)。

四、就诊医院划定

教职工可在下列医院选择就医:

1.武汉市内医保定点医院

2.武汉市内省部级医学院附属医院

五、医疗费报销手续和报销时间

1.报销凭证

⑴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教职工(含退休)须持医院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医院原始票据等资料:住院费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资料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⑵职工子女原则上凭医院原始票据报销,确需报销回单者,报销时持票据复印件和回单由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2.报销审批

⑴所有医疗报销票据,需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

⑵门诊费1000元以下由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审签;门诊费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住院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签。

⑶门诊费2000元以上、住院费5000元以上者,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签,分管校领导复审。

3.报销时间

⑴门诊费:教职工为每年六月和十一月;离退休职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二十日左右。

⑵住院费:教职工(含离退休)为每月的二十日左右。

六、有关情况的处理

1.教职工(不含离退休)因公出差期间患急重病时,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办医院就诊,并持有病历和出差审批单,按公费医疗管理报销。

2.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按公费医疗管理报销。人工流产、上避孕环等计划生育费用由学校负担。

3.教职工、双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门诊、住院超过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自负费用;单职工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门诊、住院超过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自负费用;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超过5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自负费用。

4.病情诊断确实需做大型医用设备诊疗或者使用材料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患者,凭医院病历证明,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急危抢救病人可先诊疗后再补办审批手续,有关事项参照鄂卫公〔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擅自做特殊检查的按自费处理。

5.离退休职工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者,须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公办医院就诊,且须经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按在武汉市内就医相同情况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就诊病历、就诊医院的财税发票(医疗费和体检费不可混合使用和报销)。

6.公伤医疗需办理劳保鉴定,并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人事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劳保规定执行,学校只负担所鉴定项目的医疗费。

7.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服务项目(详见附件)。

8.特殊情况处理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八、本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校资产与后勤管理

处负责解释。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武交院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

一、药品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磁疗用品、生物制品、营养滋补药品、进口药品、各种免疫制剂、非准字号药品以及卫生部、省市公医办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药品。

二、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医疗保险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急救费用)、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一次性非治疗生活用品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醒目;

—7—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4.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五、治疗项目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注: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可在校内心理咨询室免费咨询)、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各种热疗、水疗等治疗项目;

4.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5.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6.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六、其他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检查费,自定病残儿鉴定和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和因私出国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报考各类学校、就业、结婚、入学、毕业等的体检费用;

6.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入托、上学体检费和有关疫苗费。

七、按公费医疗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项目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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